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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4-11-07

中青办发[2009]3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发挥共青团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团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现将《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春节前,团中央将确定首批见习基地,并在媒体公布见习岗位有关信息。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1月11日

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团中央决定动员全团力量,遵循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基本规则,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广泛动员和争取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帮助,为用人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一、基本原则

1.三级建立。团中央、省级团委和团市(地)委、学校团委分别联系企事业单位募集岗位,建立见习基地。

2.三级授牌。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即可授牌。团中央、省级团委、团市(地)委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下级团委也可以向上级团委申请授牌,其中: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2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省级团委授牌;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3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团中央授牌。

3.属地协调。团中央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按见习基地所在地由团省委统一协调,市(地)、县(区)团委负责具体对接工作。

4.动态管理。授牌单位负责评价本级所建立的见习基地的运转情况,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

5.基层对接。团中央、省级团委、团市(地)委联系到的企事业单位和岗位提供给基层团组织使用,由市(地)、县(区)团委,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本地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参加见习,可以优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初次就业的青年。学校团委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可直接面向本校学生,自行运转,不再层层对接。

6.就近就便。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或相关机构协商。

二、建立标准和程序

见习基地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规模、行业分布及所能覆盖的青年群体类别等要素。

(一)建立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位,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和接收见习人员的能力;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

4.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二)建立程序

1.团中央、省级团委和团市(地)委、高校团委按照见习基地建立标准,广泛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双方同意,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见附件1),原则上谁建立谁签合同;

2.见习基地按照团中央制定的统一标识挂牌(标识式样另发)。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三、见习人员的组织

见习人员的年龄一般在18至35岁之间。见习人员的组织和招收工作由市(地)、县(区)团委负责。

1.省级团委城市(青工)部、农村(青农)部和学校部负责见习人员招收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服务;

2.见习人员的具体招收工作由市(地)、县(区)团委和学校团委负责,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团委进行岗位对接。

四、见习人员的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以企事业单位为主,由企事业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3、4);非在岗工作时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管理由学校负责,其他见习人员的管理由招收的市(地)、县(区)团委负责。团中央、团省委有关部门对见习人员的管理进行跟踪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