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引才站

当前位置: 首页 校地合作 台州引才站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6-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现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养老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快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建设“数字台州”,积极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端产业。(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快落实落细国家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全力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政策性融资担保成本和企业保费支出,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大幅压减政府开支,推进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保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期限可顺延。(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指导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优化创业环境。推进“照后减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提供公共服务。创业导师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经认定的,服务补贴标准提高至每次800元,指导一名创业者实现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指导服务补贴提高至3000元。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重点人群创业带动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年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对重点群体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宽容创业失败,对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贷款的,按规定予以代偿;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恢复正常还款的,银行将借款人受疫情影响所产生延后还款不作为不良贷款处理,可继续享受原有相关政策。(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返乡入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支持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民工在农村初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直播电商创业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建设直播电商产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达20个并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原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改造部分场地用于电商直播且月网络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改造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鼓励MCN(多频道网络营销服务)机构孵化“网红”主播,每成功孵化1位连续3个月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累计3个月销售额达到750万元)的主播,给予MCN机构5万元的孵化补贴。每家MCN机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等方式,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九)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2020年1月(含)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其到非公企业就业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科(或技师)、大专(或高级技工)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000元、7200元、5400元,补贴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按规定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年和2021年,提高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对2020年和2021年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所在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可以直接聘用。2020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元的吸纳就业补贴,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就业见习求职支持力度。延长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期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就业见习的,相应顺延见习期限。2020年期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我市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帮扶

(十三)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拓展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在2020年期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五)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落实《台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实现上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覆盖。加强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项目制培训,并将线上技能培训纳入补贴范围。积极开发新兴行业创业培训项目,对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和培训管理工作给予补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发挥台州市劳动力余缺调剂平台作用,建立市、县两级用工调剂机制。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跟踪调查服务。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完善“一网通办”、“一证通办”功能。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被评为市级及以上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给予2万元/家的奖补。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作用。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为我市企业单位引进新员工或促进失业职工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300—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中介机构1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积极开展对口扶贫劳务协作,中介机构新引进中西部地区22个省份建档立卡人员来台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该项补贴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劳务协作两地的联络站建设,经认定的,给予运营方最高10万元的运行补助。(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进“企业码”应用,简化申领流程,确保政策落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

(十九)强化资金保障。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筹集,统筹用好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大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力度。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试点的基金支撑能力要求从24个月下调至12个月。

(二十)强化督促激励。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查政策落实、服务落地、风险防范化解以及资金保障、重点群体就业扶持等,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涉及上级政府规定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作者: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薛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