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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嘉兴市人力资源网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9-08-28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对我市近年来出台的就业创业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制定《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创业是就业之源,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革的大局。对此,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7年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对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地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实际,对我市近年来出台的就业创业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并制定《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

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35条。一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主要包括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就业形态发展。二是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主要包括实行创业税费减免,实行创业贷款及贴息,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实行创业平台建设补助,实行创业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实行创业租金补贴,实行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实行优秀创业项目补贴,鼓励科研人员创业,营造创业氛围。三是促进重点人群稳定就业。主要包括实施困难家庭就业精准帮扶,实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补贴,实行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实行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四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包括实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实行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实行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社保补贴,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补贴,实行到基层管理服务岗位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实行回(留)禾求职补贴。五是提升创业就业服务水平。主要包括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六是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政策落实奖惩机制,加强政策宣传。

四、政策亮点

本《实施意见》包含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新一轮综合性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一是实行“八大千亿”产业领域创业补贴。结合我市特点打造“八大千亿”级产业集群,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符合我市“八大千亿”产业领域创业,给予创业补贴,累计三年补贴6万元。二是实行回(留)禾求职补贴。鼓励嘉兴户籍毕业5年以内或嘉兴高校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进入我市“八大千亿”产业的企业就业,给予个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全额补贴。三是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补贴。将吸纳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扩展到“含在校大学生在内”,接收在校大学生参加见习(实践)训练,便于其更早实现职业体验、科学规划职业生涯,也为企业吸纳基础性人才打好基础。

五、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解读人:

汪世平、胡润嘉

(三)联系方式:

0573-82228902、0573-82228910

(作者:嘉兴市人力资源网 编辑:嘉兴市人力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