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招才站

当前位置: 首页 校地合作 泰州招才站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解读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0-09-16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要求,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简要解读一下《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1.《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

2.《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二、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就业工作,将“稳就业”“保就业”放在“六稳”“六保”首位。2020年6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4号);6月2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对就业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

2.进一步细化明确政策补贴标准。对国家、省文件中要求视地方具体情况考虑实施的政策内容,结合泰州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和规定,比如明确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提高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增加就业见习补贴项目等,以务实的政策举措促进就业、稳定就业。

3.进一步明确稳就业工作责任。就业工作涉及经济、科技、民生等各个领域,为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各市(区)主体职责,注重部门密切配合,凝聚工作合力,促进就业总体稳定。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可以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四、减轻企业负担有哪些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继续实施前期出台的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对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以及减免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可以延缓到2021年。

五、企业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方面可享受哪些补贴?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我市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优惠举措?

对来我市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含全日制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租房补贴标准由500元/月、400元/月、3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1500元/月、800元/月。

鼓励高校在校内设立泰州市人才服务校园工作站,分别按照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给予高校建设经费。

实施就业见习指导补贴,按每组织一名见习人员100元/月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指导管理费用。

七、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以及湖北籍等六类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八、我市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可享受哪些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服务对象,有针对性提供“1113”就业服务,即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1次免费技能培训、3次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九、失业保险金政策如何调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我市失业补助金政策如何规定?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0元/月;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50元/月。

(作者: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吴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