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引才站

当前位置: 首页 校地合作 绍兴引才站 正文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1-10-21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部、省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和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延续实施政策的有效落地,绍兴市人力社保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

三、主要内容

延续实施主要内容分为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保障扩围、以工代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六个方面政策,就业务经办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1.延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2020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

裁员率确定: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计算方式一:(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标准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稳岗返还(稳岗补贴)”选择“受理区域”后在线办理或线下窗口办理,不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均受理。

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推送。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参保单位申请,审核结果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账户。

(四)所需材料:《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劳务派遣企业还须提供与用工单位达成的返还资金分配协议承诺书。

(五)其他事项:

1.市级(含三区)、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含2021年预算省级调剂金补贴)备付期限达到1年以上的,即可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政策。

2.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企业划型标准和其他参保单位返还标准可参照上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4.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政策。

5.对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单位和一家企业有多个社保编号等情况,可由单位在社保转入地手工申请,一家企业有多个社保编号的需合并后进行申报。

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补贴对象:2021年1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符合上述三类条件的人员可继续申请失业补助金。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为每人每月331.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为每人每月828元。

(三)申请流程:失业补助金采取先申请后发放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失业补助金”选择“受理区域”后在线办理或线下窗口办理申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月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账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数据比对等手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要求,通过短信、基层平台等宣传途径将失业补助金政策精准推送给失业人员,提高政策兑现率。

(四)所需材料:

1.《失业补助金申领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事项: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由失业人员向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未办理过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即省内转移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3.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

(一)补贴对象:

1.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补贴对象)。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上述人员以人力社保部门登记为准)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补贴对象)。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下简称第三类补贴对象)。市级(含三区)、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企业的界定:

1.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2.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企业的认定,需符合已停工停业但尚未注销,并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3.各地可通过企业纳税额、用电量、营业收入、利润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单一指标或综合多个指标,自行制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认定条件。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以“信用中国<浙江·绍兴>”公示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市级(含三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以工代训补贴工作。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地可根据当地资金结余情况,确定补贴期限,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本年度内,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

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市级(含三区)、县(市)在合理确定其他职业培训经费支出和培训经费总盘子可承受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以工代训补贴资金比例,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前各地专账结余资金的50%。若审核后申请总额超过安排的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同比例折算。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的补贴人次数,以企业提交申请月份的上一个月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员工数进行核实。2021年10月底前为各地集中受理补贴申领阶段,11月份为集中审核拨付阶段。

(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应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市级(含三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拨付。市区资金拨付方式参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拨付流程实施。

(五)所需材料:

1.必需材料:《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自行获取)。

2.按照各类补贴对象,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按照第一类补贴对象申请,需提供新吸纳劳动者类别材料;按照第二类补贴对象申请,由乡镇(街道)对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态进行审核,并提供企业停工停业情况说明;按第三类补贴对象申请,按照属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比对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数据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以上提交的所有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4.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一)补贴对象: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绍兴市企业在岗职工。

(二)补贴条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申报人员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三)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给予个人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具体标准按市级(含三区)、(县)市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四)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应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搜索“技能提升补贴”选择“受理区域”后在线办理,或线下窗口向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已失业的,向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其中证书信息初审合格后交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审核通过后,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账户。

(五)所需材料:

1.《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由人社部门内部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异地失业保险缴费凭证(本地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时需提供)。

5.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代为申领时需提供)。

(六)其他事项:

1.关于证书信息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zyjn.zjhrss.gov.cn/osip/)甄别证书信息。绍兴市范围内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法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确认。

2.参保职工应在在岗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时间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5.继续延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

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6.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

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适用范围

上述政策为阶段性扶持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限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黄奇凡 章卫国

联系电话:0575-81503556

(作者: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柳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