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引才站

当前位置: 首页 校地合作 丽水引才站 正文

关于印发《丽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15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丽政办发〔2018〕7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丽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丽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成交人负责运营管理,设立丽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和入驻人力资源企业评审、考核、退出等管理服务工作。

一、企业入驻

(一)入驻条件

1.业内权威机构、专业行业媒体发布的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评选认定的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选认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其他省区评选认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优先入驻。

2.从事考试、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产业相关业务的大型优质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咨询、人才测评与评鉴、管理培训与人才发展的人力资源综合咨询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电子合同、人才大数据的人力资源系统软件开发机构。从事在线招聘、裁员服务等其他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具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趋势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的新注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策划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5.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协会、联合会、商会等机构。

6.丽水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入园培育:列入省人力社保厅人力资源服务业“三优三百计划”名单;列入省人力社保厅发布的《浙江省优先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荐名录》;列入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白皮书推出的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100强或猎头100强(限第二个周期发布时间前入园)。

7.“产业园”自主引进重点人才项目,而其他园区暂时无法入园的:

(1)已经入围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人才及项目。

(2)符合国家、省级、市级人才申报计划的人才及项目。

8.对于引进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重大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入驻程序

1.报送材料:企业提出入驻产业园,填报《丽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章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司业绩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送“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

2.入驻遴选:“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对收到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初选。对符合进驻“产业园”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路演、遴选。

3.签约入驻:遴选通过的入驻企业在接到入驻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签订正式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二、考核管理

(一)考核对象

入驻丽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

(二)考核周期

考核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企业入驻产业园并签订入园协议6个月后,开始对入驻企业进行首次考核(起始时间以签订入园协议的时间为准),考核合格的入驻企业,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对考核不合格的入驻企业,下一次考核的时间间隔为3个月。

(三)考核指标

根据《丽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考核,分基础指标、经济指标、人才引进指标、招商推荐指等,由“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招商入园时根据企业类别进行约定。

(四)考核流程

“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指标要求准备考核材料,“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核实并考核评分。

(五)考核组织

由“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六)结果报备

考核结果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后,由“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三、退出机制

(一)申请退出

入驻企业在协议未满期限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者减少场地面积,提前15日向“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由“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协议变更手续或协议解除手续。

(二)协议终止

“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在协议期终止日前15日向企业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告知运营服务中心是否续约,逾期未告知视为企业不再续约,由“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根据约定协议进行处理。

(三)责令退出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发出《退出产业园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产业园:

1.入驻期间,未完成协议指标内基础指标的;

2.入驻期间,无特殊情况,拒不参加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安排的相关活动的;

3.入驻期间,占用场地开展与人力资源服务无关业务的;

4.入驻期间,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5.入驻期间,严重影响“产业园”管理秩序的;

6.入驻期间有不良信誉记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不遵守“产业园”园区相关管理制度的;

8.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要求

退出”产业园”的企业,由“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按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园区的日常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由“产业园运营服务中心”制定并严格执行。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作者: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柳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