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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8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市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丽水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丽委〔2010〕12号)和《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11〕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十二五”期间,建立12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使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在“十二五”期末提升五个百分点,达到全省平均水平(19%以上)。

二、认定原则

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认定原则。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均可申报,一般每2年申报认定1次。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专业培养优势。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培训条件优。主体职业(工种)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培训职业(工种)在2个以上,每个职业应具备同时开办2个教学班(每班20人以上)的规模。

(二)具备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培训充分、到位,教学质量优良、稳定,培训台账登记规范,鉴定通过率较高。

(三)有较强的专业教学师资队伍。专业理论教师中具有高级讲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中应全部具有中级职称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具有技师、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水平。

(四)有较好的专业培训需要的实训场地、设备。一般工种达到每2个学生一台设备或工位,特殊工种的大型设备每10个学生至少一台。设备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在全市有示范作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材料和工量具能满足实训的需要,学员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能在实训基地内完成。

(五)具有良好的办学诚信度。能够在显著位置公示培训资质、收费标准等诚信内容,学员满意率高,无实证投诉。

(六)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积极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并落实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等相关工作。企业技术工人65%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上岗,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25%。

2.经常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活动,并在各县(市、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企业内部建立名师带徒制度或技能带头人制度、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制度。逐步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

3.确保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按政策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还应同时具有比较稳定的生源。培养学生的专业有相关职业工种目录的100%参加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达到80%以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年培训职业(工种)在3个以上,培训人数不少于1500人,其中培养高级工、技师250人以上。

( 八)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还应同时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公用房至少30平方米以上,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培训职业(工种)在2个以上,专职教师不少于4人,年培训人数不少于800人,其中培养高级工、技师150人以上。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可向各县(市、区)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包括丽水经济开发区)的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含电子稿);

2.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现有办学条件、可行性论证报告、申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师资、培训人数及基础台账管理情况等);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培养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5.职业(工种)的培训教材、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6.管理人员和聘任教师的学历、职业资格、职称、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认定评估,并提出建议名单。

(三)审核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核认定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命名并授牌,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经费10万元。

五、管理与政策措施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在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教材和课件开发、师资培训、考评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对开展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地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满一年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各示范基地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对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特别突出的示范基地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申报省、部“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评定后没有完成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目标的,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目标。对评定后一年内没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或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资格。撤销资格的基地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基地。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作者: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柳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