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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调整的公告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1-12-31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纳入《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通告〔2021〕3号)的人力社保领域5项行政处罚事项(详见附件1)移交至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移交时间以市政府确定的日期为准。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划转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划转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

人力社保(共5项)

处罚事项清单

职责边界清单

划出部门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具体划转执法事项

1

330214044000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全部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330214069001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全部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330214069002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全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330214007000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全部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330214076000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该童工的使用者承担。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清退童工时,应当按照约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童工的劳动报酬。

全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柳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