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海北考区温馨提示
来源: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13
报考海北州公务员岗位的各位考生:
青海省2024年公务员(含人民警察)笔试考试将近,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考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2024年3月16日、17日
公务员考试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09:00—11:00(3月16日)
《申论》 14:00—16:30(3月16日)
人民警察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00—11:00(3月16日)
《申论》 14:00—16:30(3月16日)
《公安专业科目》 9:00—11:00(3月17日)
二、笔试地点及考场
此次考试因报考人数较多,考点设在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
(一)公务员岗位笔试考点
第一考点:海北州第二高级中学(门源县浩门镇育才南路4号)(1-55考场,共55个考场)
第二考点:门源县第一寄宿制初级中学(门源县浩门镇西关街114号)(56-98考场,共43个考场)
第三考点:门源县第二寄宿制初级中学(门源县浩门镇北环路36号)(99-138考场,共40个考场)
(二)人民警察岗位笔试考点
第四考点:门源县第三初级中学(门源县浩门镇环城北路40号):(1-31考场,共31个考场)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各项内容。考试当天提前到达考点,以免耽误考试。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自觉出示相关证件,进行身份核查。请考生提前准备好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身份证的考生,持考试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人工通道核查进入考点);
2.纸质准考证;
(二)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考生在赴各自考点时,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个人安全防范。考点不提供停车位,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经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三)建议考生提前60分钟到考点,进入考点出示相关证件、接受身份核查等程序,开考前5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聆听校园广播宣读有关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实行全程封闭考试,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等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带至考场,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集中放在物品放置处)。
(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作答内容互为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考生,都将按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要)
(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 编辑:杨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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