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8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国土资源分局、莲都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4]93号)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与转保范围
从2014年7月1日起,市区新增被征地农民(包括2014年6月30日前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但未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转保补贴。
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前述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补缴、抵缴等相关政策。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与补缴
(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一次性转保补贴按折算标准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满15年时,个人专户或一次性转保补贴尚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按补缴标准补缴;折算缴费年限与职工养老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原已参加职工养老的缴费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出生年月认定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职工养老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缴。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或一次性转保补贴按折算标准折算后(计算至月),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
折算时,小于16周岁的年限不予计算。
三、补缴与折算标准
补缴或折算标准为当年的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一次性补缴与折算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或折算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四、待遇发放有关事项
(一)2014年7月1日起,经核定属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选择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申请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
(二)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保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014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转保和足额缴费的,统一从2014年8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请转保后未在2014年12 月31日前足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保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转保和足额缴费的,从到龄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五、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要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具体衔接办法按浙人社发〔2014〕93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终止问题
市区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申请补缴或折算缴费年限之日起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不再享受阶段性生活补助(阶段性生活补助是指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时未就业的,发给不长于两年的阶段性生活补助)。
七、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管理
市区新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转保补贴、促进就业所需资金,按照丽政办发〔2011〕40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出资主体,由国土部门根据参保指标和原标准计算出资金额,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报批时将政府出资款划入市财政或莲都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专户,作为“转保补贴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八、职责分工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信息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业务经办、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信息和网络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并分期分批按计划做好转保、参保工作,确保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区被征地农民转保工作。
市区国土资源、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定、参保人员审核,新增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落实等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折算缴费年限和抵缴资金管理、基金监管及经费保障工作。
市地税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所(站)负责做好宣传发动、社保具体业务经办等相关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定点集中配合办理转保和参保业务。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审核程序按丽政发〔201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作者: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柳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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